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