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2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校长(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2.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3.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4.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5.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6.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7.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五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实施、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研修、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规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同时按要求逐级分配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计划并做好人员的选派工作。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一周期认定学时,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区级以上培训与校本研修原则上各为总学时的50%,即区级以上培训180学时,校本研修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 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培训学时认证。教师每年原则上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区级以上培训(含网络培训)36个学时,校本研修(含个人研修)36学时;个人研修获取的成果可折算为培训学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8学时。

第九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学时。

第十条 校本研修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研修目标、主题、实施步骤、学时数、考核办法等)。校本研修计划与实施方案应于每年春季开学一月内,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中途增加培训内容的,应提前2周报批实施方案;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一条 个人研修成果获取学时的折算方法:

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为当年个人研修课程学时,累计不超过18学时;非主创人员,累计不超过9学时。

㈠论文。在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获奖论文;根据级别折算,原则上每篇最高不超过4学时。

㈡著作。当年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论文集、试题集类)。

㈢课题。当年完成市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㈣开发类成果。当年获得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课程、软件、设计等成果。

㈤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成果(如: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各种技能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原则上最高奖项折算学时不超过3学时。

㈥辅导、培训其他教师。参加校本研修或者区级以上培训班的授课,每半天按照6学时计算;开设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个人研修学时,原则上每节课6学时。

㈦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当年个人研修课程学时。

第十二条 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个人研修学时36学时。

第十三条 教师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培训72学时。

参加区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区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四条 教师通过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师培训平台参加远程学习,其培训学时由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登记。

第十五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为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六条 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招聘教师),超过半年的,当年培训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36学时以上,其学时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教师因故不能参加区级以上培训班学习的,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核准的请假条。培训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经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审核工作,学时认定与审核通过“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同“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学时实行网络登记,按“谁主办、谁审核”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培训文件、项目课程实施方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进行学时审核登记。

㈠区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㈡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㈢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经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㈣各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㈤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学时按年度进行登记。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5年规定培训学时的,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